为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部门的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事局各股、室、中心及每一位干部职工都应积极参与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走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的要求,完善分工接访与联合接访相结合的机制,坚持局长接待日制度,及时做好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人事局信访工作的统一协调和检查督促。综合管理信访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与人事工作相关的信访事项;承接和转办领导和上级机关交由人事部门处理和有关部门要求协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人事局两个股(室)以上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人事局各股、室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做好全局信访登记、统计、建档和信访信息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人事局各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及业务范围承担所涉及信访件的处理,对所承接的信访件,根据有关规定从承接、提出意见、上报结果、归档工作,全程负责。
第七条 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研究处理的信访件,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席会议的召开,由承办信访件的有关股室向办公室提出应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再由办公室向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后决定是否召开,需要召开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 各股、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能受理的信访事项,在告知不予受理的同时,还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 认真及时处理来信。对信访人的来信(包括给人事局、给各股室和个人的来信)按职责分工处理。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的,由相关股室按规定形成书面意见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告知来信人不予受理;对信访人的来信,确认受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信访人予以受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咨询政策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书面给予答复。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应留存作为研究制定政策参考的,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
(三)提出复查或复核诉求的,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批办、交办应由人事部门受理的,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人事局主要领导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条 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要来信;有关人事政策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来信;区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上级领导批办的来信,要及时报局领导阅示,并按照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一条 认真处理电话访。对采用电话形式咨询政策,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建议的,要做好电话记录,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认真处理走访。对走访的,各股室必须热情接待,做好记录,如反映问题不属本股室的,要引领至相关股室。各股室对走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要予以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走访人处理的时限和解决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对违反《信访条例》,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者单位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7 BaoShan XXX All Rights Reserved
隆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隆阳网管中心制作及维护 电子邮箱:info@longyang.gov.cn 滇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