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除烟草、蔗糖)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实现税金5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2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级以上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二)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大,但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主要农产品具有产品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市场前景好,外贸流通出口50万美元以上,外贸生产、加工出口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须由县(区)和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税收情况须由县(区)和县(区)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区)和县(区)级以上的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各县(区)农业产品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2、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农业、计划、财政、经贸、外经贸、科技、林业、创新办、乡镇企业、税务、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所属企业可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省属及中央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推荐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保山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认定。
2、经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施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经过扶持,达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列入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以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证明,企业的税收情况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三个年份。
2、市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县(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由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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