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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暂行规定
2007-10-31 11:52:05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责任编辑:fb_jrz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知识分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做好我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区突”人才)的重点管理,加大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突”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代表我区领先水平,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管理、文化等领域中的带头人。

   第三条 “区突”人才的选拔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的限制,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 对“区突”人才实行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区突”人才资格,同时不再享受“区突”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全区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农村实用人才均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区突”人才评选对象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安心工作,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两年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不包括已离退休人员):

  (一)获得国家或省部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主要完成者。重复受奖项目,只计最高一次。

   (二)获得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区级科学技术进步突出贡献奖或一等奖;

   (三)在技术革新改造、新产品开发、质量管理、技术引进和开发等工作中,解决了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经有关专家认证,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理论研究上有独到见解,在省、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得到区内外同行公认,并成为某一学科或行业的带头人;

   (五)在企业、经济或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单位担任领导,以科学管理手段从事管理工作,经济效益在本区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并被授予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六)在教育、卫生、文学、艺术、体育、新闻等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在本区有较高声誉者;

   (七)在从事承包、领办、创办、支援乡镇企业中或壮大集体经济中成绩突出,有明显经济效益的;

   (八)长期在农林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科学普及、科技服务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在农民中有一定威信的;

   (九)对我区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方案被采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十)在其他行业中做出与上述九条类似成绩以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但原来是专业技术人员,而走向领导岗位或调入行政机关后,没有脱离专业并获有新的科研成果,目前仍担负着课题任务的干部,符合条件的也可选拔,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予选拔。    

第三章  推荐方法和选拔程序

    第七条 “区突”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由区人事局具体组织实施,推荐工作的程序是:

   (一)由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或个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各主管部门按照选拔条件提出初选名单,填写《隆阳区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呈报表》,并附推荐报告一式三份报区人事局。

   (二)成立“隆阳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根据本规定及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评奖条件实施细则,对推选对象进行评议,确定评奖人选及获奖等级报区委、政府审批。

   第八条 对个别在学术上、技术上造诣较深,确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区人事局也可直接推荐。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被评为“隆阳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隆阳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荣誉证书和发放一次性奖金。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民政府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条 表彰形式以发文、登报为主,也可视情况召开大会表彰。“区突”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在年底进行。

    第十一条 奖励名额为每次20名。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措施

    第十二条 “区突”人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区人事局会同区科技局对其进行综合管理;“区突”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区突”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两年奋斗目标,并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科研等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对“区突”人才进行动态管理,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报告,报区人事局。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三)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区人事局、区科技局、各主管部门和“区突”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区突”评委会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建立“区突”人才业绩档案。其中包括“区突”专业技术人才呈报表、年度工作计划、两年奋斗目标、考核报告、考核材料。

    第十三条 “区突”人才在任期内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区突”人才调出本区或专业工作有变动,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区人事局,并征得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获得“区突”人才称号是向省、市推荐“省突”、“市突”人才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对利用选拔“区突”人才之际,压制、刁难人才者或弄虚作假骗取“区突”人才称号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人事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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