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在农村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培养一大批具有一定的农业适用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根据《隆阳区乡土人才资源开发实施意见》和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乡土人才技术职称评审范围是:在农村经济建设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林业 、园艺 、畜牧业 、水产等种养业、农机作业、农副产品加工 、建材建筑业、运输、维修 、农副产品经纪人等农民技术骨干以及获得“绿色证书” 、“农函大结业证书” 、“青年星火带头人” 、“双学双比女能手”等称号的各类能人。
第三条 农村乡土人才职称的名称分别为:
1、从事农业种植、蚕桑 、食用菌栽培等行业的技术职称为:农技员 、助理农艺师 、农艺师 、高级农艺师;
2、从事林业栽培 、水产养殖 、农机作业 、农副产品加工 、建材建筑业、运输、维修以及其他加工等行业的技术职称为:技术员 、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3、从事畜牧养殖行业的技术职称为:畜牧员 、助理畜牧师 、畜牧师 、高级畜牧师;
4、从事农副产品经纪人 、村(社区)从事财务工作的技术职称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5、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评审的行业。
第四条 建立健全乡土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组织 。
1、评审组织:由区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聘请有关领导 、专家等组成隆阳区乡土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库)对乡土人才的职称进行评定。
2、考核推荐组织:在有关业务部门成立专业考评组,对乡镇(街道)推荐的人员进行专业考评;乡镇(街道)建立乡土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分管农业、科技的领导任组长,组员由乡镇(街道)农业中心、兽医站等部门人员以及人事助理等组成,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乡土人才技术职称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评审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农村工作,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积极钻研 、学习 、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并对本地有一定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具有本行业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 。
第六条 评审员级职称,应能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能进行一般性示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2、经区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被乡镇(街道)确认为示范户,并连续两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本乡镇(街道)农民人均收入的2倍 。
4、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良好;
第七条 评审助理级职称,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生产实际中的问题,能传授农业科学技术,进行技术指导或咨询服务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文化程度,能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取得技术员职称1年以上,并经区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被乡镇(街道)确认为示范户,并连续3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本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年收入的4倍或近3年被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表彰的各类示范户、专业户。
第八条 评审中级职称,应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项目的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文化程度,能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取得助理级职称1年以上,并经区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种、养、加工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不低于本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年收入的6倍,目前已成为所在乡镇(街道)典型户,并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相当规模的社会效益或受区委、区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以及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连续2年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4 、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科技成果奖 。
第九条 评审高级职称,应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重大生产和技术难题,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技术职称满2年以上;
2、获得两次以上区及区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每年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本乡镇(街道)农民人均年收入的20倍,目前已成为所在乡镇典型户,并带动全村或社区(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相当的社会效益,或受到市级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实践中业绩显著 、贡献突出的农村专业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
第三章 评审材料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乡土人才技术职称需提供下列材料:
1 、《 隆阳区乡土人才技术职称评审表 》(一式二份);
2 、学历证书 、培训结业证书或各类奖励证书原件;
3 、证明个人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申报农民技术职称的程序为:
1 、个人申请 。对照评审基本条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评审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 、村(社区) 、乡镇(街道)提出评审申请;
2 、组织推荐 。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对其提供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推荐的材料送交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改办)。
3 、审批公布 。经区职改办推荐到相关评委会评定后,由区人事局行文公布 。
第四章 农民技术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区人事局颁发职称证书,承担宣传、示范、推广农业科学技术的义务,获得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在乡镇(街道) “科教兴农”活动中应发挥技术骨干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当通过自学及业务培训 、技术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自身科学知识和实用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 、可优先享受新技术的培训,优先接收新品种、新工艺的实验示范;
2 、在选拔村干部或招考录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录(聘)用 ;
3 、对获得技术职称的村干部,年底经村(社区)推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同意,业绩突出的,可在现有岗位补贴的基础上,高级职称增加50%,中级职称增加30%,初级职称增加10%;
4 、在宣传 、示范 、推广农业科技技术活动中,业绩突出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推荐,由区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
第十六条 乡土技术人员实行考核管理制度,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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