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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乡土人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2007-10-31 11:48:32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责任编辑:fb_jrz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壮大农村人才队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根据《隆阳区乡土人才资源开发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土人才是农村各行各业的能人,是指具有一技之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土专家、田秀才、种植养殖加工能手、农民企业家、营销专门人才、运输、建筑等行业的能工巧匠及其他从事社会事业管理的农村能人。

第三条  乡土人才的开发抓住选拔、管理、提供服务三个环节,为乡土人才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乡土人才选拔坚持重实绩、重效益、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分层管理、目标管理、动态管理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的选拔原则。

第五条  农村乡土人才选拔管理由区人事局牵头,财政、教育、卫生、劳动、农业、科技、新农办、农广校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和专业技术,有培养开发的潜力,从事的行业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规模或效益,有一定的示范、带头或辐射作用,群众认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纳入乡土人才选拔的对象。

(一)在种植、养殖业等主导产业建设中,具有一技之长,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本乡镇(街道)或更大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种植、养殖能人。

(二)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善于捕捉市场信息,能在本乡镇(街道)或更大区域的生产与销售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经纪人。

(三)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在本乡镇(街道)或更大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服务、实用技术推广、医疗、艺术等方面具有一定名望的能工巧匠和专门人才。

(四)在非公经济实体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在本乡镇(街道)或更大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技术能手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取得某一专业技术证书的专业骨干、退伍军人。

(六)带领群众致富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村组干部。

(七)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取得明显成绩,通过自学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取得各类大中专毕业证书的回乡青年。

(八)其他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贡献突出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乡土人才选拔按照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选拔条件,采取推荐和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方法,分级选拔,层层筛选。具体选拔的程序是:

(—)按照选拔条件,由单位或村组或专业技术协会推荐、个人自荐,并填写《隆阳区乡土人才选拔审批表》。

(二)乡镇(街道)或专业技术协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全面考察其政治表现、成果业绩,提出初步意见,报区人事局。

(三)区人事局会同各职能部门、各专业技术协会组成乡土人才评委会对乡镇(街道)、单位或协会推荐的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隆阳区乡土人才资格证书”。

第八条  乡土人才分行业、分级别每两年选拔一次,资格认证有效期两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对业绩不突出,两年来工作无进展,不愿带领群众致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乡土人才资格。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乡土人才由区人事局主管,各职能部门协管,各乡镇(街道)直接管理。

(一)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事局负责乡土人才开发政策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整体工作的宏观协调、督察指导、调查研究,负责乡土人才选拔、表彰、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科技、农业、文化、新农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具体业务,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乡土人才相关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乡镇(街道)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乡土人才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行政辖区内的优秀乡土人才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条  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分别建立乡土人才信息库,实行微机管理,为乡土人才提供政策、信息等服务。区人事局建立全区优秀乡土人才电脑档案和人才信息库,完善乡土人才目标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培养使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指导帮助组建乡土人才专业技术协会,大力扶持乡土人才发挥自身技术优势。把乡土人才联络起来,定期开展技术交流、科技咨询、技术讲座或现场示范等活动,促进乡土人才间的合作交流,提高乡土人才的科技意识和水平,帮助乡土人才更好进入市场,抗御市场风险。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乡土人才培训。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村委会(社区)及专业技术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每三年完成一次轮训。培训可以采取专家讲座、观看电教片、举办现场会、送科技下乡、组织外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乡土人才开展科技示范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级要帮助筹集落实示范经费。

第十四条  在乡土人才开发工作中遇不明事宜及有关乡土人才变动、奖惩、任用等事项,及时与人事局沟通。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五条  人事局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乡土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贡献突出的乡土人才由区人民政府授予“优秀乡土人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积极吸纳优秀乡土人才参政议政。在区、乡两级人大代表中,优秀乡土人才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在优秀乡土人才中培养致富标兵,培养发展党员,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第十七条  凡被确定为优秀乡土人才,可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可优先作为科技示范户,享受科技上门服务。

(二)给乡土人才的发展提供信贷支持,优先获得农业投入贷款。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等方面,按有关政策给予照顾。

(三)将杰出的乡土拔尖人才纳入全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范畴,成绩突出的乡土人才可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对业绩不佳者,也可取消技术资质。

(四)对乡土人才的技术、能力等方面资质认证后,给予在一定区域内或专业范围内授予讲学、传授技术、指导技术应用的权利(资格)。

第十八条  乡土人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干扰、破坏优秀乡土人才依法经营或者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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