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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2004年4月1日)
2007-10-28 10:14:30  作者:招商局  来源:招商局  浏览次数:5    责任编辑:fb_ln

   为加快隆阳区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第一条 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区投资的区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对外来投资者坚持“六不限制原则”,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第二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区的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工商资本注入企业式项目;鼓励在区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合理利用国外商业银行贷款。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隆阳区的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资源开发、冶金矿产、旅游、市政工程、房地产、高新技术等项目建设。鼓励投资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和外经贸等行业。

  第四条 降低企业设立成本。降低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 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区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优惠政策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边远、贫困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减免的税收,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开发本地产业。

  (二)外来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三)外来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四)外来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来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六)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率;在执行中既符合前述条件,又符合“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三减半”期间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后再减半执行。

  (七)新办非公有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 2010年期间,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外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经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承担的债务可视同亏损,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允许按投资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新办合资、合作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 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应缴纳所得税额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在2003年4月18日以后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十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外来投资者在我区从事经营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

  (十三)新办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所缴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不含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用于再投资扩大生产经营,具体比例是: 2004年100%、2005年80O%、2006年50%、2007年400%、2008年30%,2008年以后不再享受此优惠。

  第七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和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开发性产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企业经营之日起,5年内上缴增值税中地方分享25%的部分、第6—10年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享中的12.5%,由同级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发展。

  (二)外贸、边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不计提销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退还货物购进环节的进项税。生产出口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参与企业计税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的货物如木材原木、玉石毛料、矿产品等均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培值税。

  第八条 在我区民营经济园区和工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第九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来保山市隆阳区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凡投资规模在500万至1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下同)的企业,可按正常供地价政府给予30%的补助;凡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正常供地价政府给子 40%的补助;凡投资在 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本地价政府给予50%的补助;其他外来投资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 20%收取,出让金在 5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道路基础设施应承担的费用、土地出让金按省委、省政府的下限收取;耕地开发复垦费、土地管理费由计划、土地部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类别、用途按最低限额收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承担国家、省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兴办教育事业等所需的土地,均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兼并或收购我区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但确需暂缓有偿使用土地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五)外来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指沙地、尹草地、裸岩石砾地、沼泽池),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免交土地出让金,返还头五年承包金或租金。

  (六)凡进入我区民营经济园区和工业园区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性知名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产业范围的项目,其产品结构以名、特、优、新为主,且年产值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解决当地就业人数300人以上者,土地基准地价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

  (七)在我区民营经济园区和工业园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行政划拨的除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抵押和继承,使用权满10年以上,可依法转让、出租(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区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拓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区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对单个项目引进外资按美元计算超过300万元的上报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资金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区委、区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区企业的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培育名牌产品、出口本地自产产品、区内企业到国外设立企业及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每年由财政实行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对出口地方产品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 80%。

  积极培育名牌产品。自2003年11月1日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国家外贸 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 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第十三条 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凡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及其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省收费实行统一科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国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要统一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区监察局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严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外来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凡在区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列入省、市、区的重点企业,由区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区监察局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 加强执法监督。政法机关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来取强制措施或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对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必须报区政法委同意后才能执行。年纳税在 500万元以上或列为省重点企业的,需按规定报省、市政法委同意后才能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报区监察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六条 简化审批程序,建立行政公示制度和时限制

  (一)投资兴建项目符合条件的,自项目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超越部门权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申报或向有关部门报送。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需省以上审批的企业事项外,在保山设立各类公司,材料齐备,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材料齐备,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三)外来投资者提交的用地所需材料齐全后,属已统征的国有土地,区国土资源局5日内作出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的,区国土资源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报到市国土资源局。

  (四)涉及供水、供电、通路和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区政府建立“区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投诉,并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也可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任何部门在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也必须在 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情况向投诉者说明。

  设立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区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对与企业有联系的经济管理、执法、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当年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领导对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政府做出检查,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对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严格按责任制进行奖惩。当年被惩的乡(镇)和部门不得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先创优活动,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评选为当年的优秀公务员、劳模以及其它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要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对外开放的思想观念、引资政策、优秀外来投资企业的宣传,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阻碍招商引资,损害保山市隆阳区对外开放形象的人和事要进行曝光,树立“重商、爱商、亲商、护商”的观念,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都是招商形象”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奖励和支持区外投资企业引进企业发展急需的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相关手续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含建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续保、职称评定等)。

  外来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区外聘用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律享受区居民待遇。其子女的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的常住户口落户登记手续。

  外来投资者及其员工,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来往港澳商务通行证或商务护照。

  外来投资者办完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由区人民政府发放投资优惠证,凭投资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隆阳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招商引资作为统揽经济工作全局的战略任务来抓。

  (一)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设立隆阳区政府对外招商引资办公室,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二)实行区、乡(镇)各有关部门两级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

  (三)设立区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四)建立利用外资协调会议制度。

  (五)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对重大项目实行区、乡(镇)各有关部门领导挂点联系和跟踪落实责任制。

  (六)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积极开发、论证、包装和推介重点招商项目。采取项目网络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节会招商和国外招商等形式,不断创新招商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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