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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文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对《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如下: 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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