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签证机关有权根据本国的规章制度对申请人拒发签证,亦有权对已发出的签证宣布作废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6条规定,“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发出和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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