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便民服务首页 >> 面向个人 >> 生育服务 >>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007-10-29 14:54:3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责任编辑:fb_lb

 
  办理机构: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申办对象资格: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
 
  办理程序:

  1、凡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向女方单位(无业、个体人员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由男女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女方单位或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造册。

     3、女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审批,盖章并登记造册。《生育服务证》交由当事人保存。

  4、女方户籍地如有变化,由女方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进行变更登记。

  5、当男女双方婚姻发生变化时,则《生育服务证》作废,由单位收回《生育服务证》。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站内搜索
最近更新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07 BaoShan XXX All Rights Reserved
隆阳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隆阳网管中心制作及维护 电子邮箱:info@longyang.gov.cn 滇ICP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