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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晚婚晚育有哪些奖励措施
2007-10-29 14:46:13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责任编辑:fb_lb

  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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