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原则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和伤残士官)办理离休退休后,可以就地安置;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 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自愿回农村安置的给予鼓励。
(二)安置去向的审查、确定
1、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对部队送来的需在广东省内安置的军休干部的材 料进行审查。材料包括军休干部的安置审定表(一式五份),安置对象的子女、 配偶、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影印件;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材料。
2、省民政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对军休干部的档案进行审查后,将符合在广东 省安置条件的军休干部名单及计划分别呈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批准,然后申报建 房计划并将名单和安置任务下达各地。
(三)接收安置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竣工后,根据民政部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向部 队发出军休干部进行通知书,限期3个月内到安置地的安置部门报到。
2、部队在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派员和军休干部本人一起到安置地的 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办理入户、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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