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下列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及有关各种证书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全套工本费,税务发票领购实行免费发放,取消税务磁卡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费、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文化、广电部门收取的录音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对下岗失业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减免优惠,有下限收费标准的要按最低下限标准执行。
(10)在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
(11)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免收城市道路中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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