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
车船税是对在我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拥有车船的种类、 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作用: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对车船的管理和使用,调节收入。
二、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则应由租赁双方商妥确定一方为纳 税人,否则,车船的使用人为纳税人。如无租使用的车船,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为车船,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道路或航道上行驶的除规定免税外的车船,具体范围见税额表
四、税额、计税依据:
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机动车乘用车每辆10座以下200元、11座以上300元 (含10座)。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税按年一次征收。每年开征时间为二至四月份,具体时间由县、市税 务机关确定。交通运输公司等个别单位一次交纳税款有困难的,可由县、市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情况分二期缴纳,但下期的税款应于八月底前缴纳。
(二)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向车船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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