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1、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设立登记说明
2、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说明
3、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 变更登记说明
4、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说明
5、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注销登记说明
6、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说明
7、分支机构备案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11)、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登记说明:
1、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每一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出资权属证明是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合伙人的住所是指合伙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就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说明: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产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变更登记
(一)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作出变更决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供参考)
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在其发生变更后的15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人姓名发生变更,既包括原合伙人姓名的改变,也包括因合伙人的退伙或入伙而引 起的合伙人的变更。
(二)应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说明:
1、申请人是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7、申请变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和“执行人姓名及其住所”的,只填退伙或者新入伙人的情况。
8、申请书中“分支机构”栏只填写增加或者减少的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说明:
1、申请人是指执行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不变的不填。
注销登记
(一)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注销条件)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说明:
1、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一)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合伙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说明:
1、申请人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二)注销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分支机构注销
申请作出核准登记和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
发给驳回通知书,并说明驳回原因和理由。
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供参考)
合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 属的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 通知书;
2.异地工商机关开具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通知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除申请书一式两份外,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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