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杨柳白族彝族乡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01525772-2-/2021-0611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6-11
保山市隆阳区杨柳白族彝族乡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我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流行病学调查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疫情报告组、病原学监测检验技术指导组、健康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各小组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时刻准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蒋松华
副组长:高世超、皇甫梦竹
成 员:林峰、叶 伟、赵静娟、尹梦蝶
职 责:在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卫生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拟定工作方案,定期检查各组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控制。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应急处置组
第一组
组 长:高世超
成 员:万鑫、赵静娟、茶正秀、张晓庆、董晓琪、陈玉萍、钱丽霞
第二组
组 长:文绍均
成 员:陈春艳、皇甫梦竹、李雅芝、李智琴
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充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思想准备,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启动《隆阳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接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时,及时赶赴现场按规范化程序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对疫情或事件要尽快作出判断,在未作出明确判定之前,应先作出疑似报告。
(三)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 长:林峰
成 员:尹梦蝶、杨学涛、周绍英、王亚
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与预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对来自疫区的人群进行追踪调查,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规定上报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
组 长:赵静娟
成 员:朱华忠、杨发旭、皇甫梦竹、陈春艳
职责:按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控制措施处理疫情,指导或参与各单位、各部门的消毒、防护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防控措施。
(五)疫情报告组
组 长:林峰
成 员:尹梦蝶、王亚、李雪艳、周绍英
职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应急报告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方的疫情收集、监测、核对、报告和评估,杜绝疫情隐瞒、缓报、谎报的事件发生,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六)病原学监测检验技术组
组 长:高世超
成 员:杨学涛、张政、郑洪河
职 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体的监测检验,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质量。
(七)环境消、杀、灭组
组 长:高世超
成 员:杨学涛、杨发旭、茶世华。
职 责:认真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工作,特别是病人、疑似病人和带菌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污染过的环境、物品、饮用水等进行消毒,以及对人畜尸体的无害化消毒处理。
(八)健教宣传组
组 长:林峰
成 员:陆敏、王克云、杨媚
职责: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地方提供防病知识材料,积极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
(九)后勤保障组
组 长:高世超
成 员:叶伟、孟文颖、符建丽、何雪欢
职责:编制经费使用报告。积极组织消杀药品、设备及防护物资的购买、调运及储备工作,确保消杀药品及防护物资及时到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地方提供人、财、物保障。专用经费、专用物资实行专人管理。
二、疫情的报告及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医疗机构或其他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疾控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方式向区卫生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发生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疾控中心疫情专报人员立即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报,要求6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每天一次,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三、保障措施
积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备队伍,随时待命参
加突发事件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应急能力。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药品、监测检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向政府、财政请求资金支持,确保保障渠道畅通。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调整、修订各项防治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与预警,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强化疫情管理。抓好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