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废止《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60909-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意见采纳情况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9-09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十五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9月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拟废止《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隆政发〔2014〕213号)”有关意见。
公示期间,在隆阳区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了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拟废止《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