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2019年度第十批城镇建设用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01-X-/2019-0910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前期准备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9-10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2019〕第 11 号
根据 云自然资复〔2019〕155 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9年度第十批城镇建设用地位于隆阳区汉庄镇汉庄村民委员会,杨官村民委员会第一至六村民小组,方官村民委员会第一(房家屯)、第二(方家屯)村民小组,小堡子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九村民小组;辛街乡杜家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委员会第三至五、第十、十一村民小组。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一)汉庄镇汉庄村民委员会,杨官村民委员会第一至六村民小组,方官村民委员会第一(房家屯)、第二(方家屯)村民小组,小堡子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九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9.0847公顷(农用地17.2142公顷、建设用地1.8561公顷、未利用地0.0144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玉米等。
(二)辛街乡杜家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委员会第三至五、第十、十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5.6576公顷(农用地5.5974公顷、未利用地0.0602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玉米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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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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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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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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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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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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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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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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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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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平均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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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兑付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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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兑
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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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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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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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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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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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庄镇汉庄村民委员会,杨官村民委员会第一至六村民小组,方官村民委员会第一(房家屯)、第二(方家屯)村民小组,小堡子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九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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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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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44
|
3.225
|
32.25
|
48.375
|
953.3423
|
3.225
|
38.1337
|
83.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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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4759
|
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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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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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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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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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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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01
|
83.8500
|
430.0415
|
||
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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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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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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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96
|
3.225
|
6.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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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50
|
44.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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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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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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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0.1080
|
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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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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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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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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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街乡杜家村民委员会,胡家村民委员会第三至五、第十、十一村民小组
|
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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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2
|
3.225
|
32.25
|
48.375
|
184.6474
|
3.225
|
7.3859
|
83.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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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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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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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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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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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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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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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64
|
83.8500
|
74.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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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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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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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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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54
|
3.225
|
7.7893
|
21.2250
|
51.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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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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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02
|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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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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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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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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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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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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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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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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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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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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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5.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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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 1785.3389 万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项目所涉及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公顷 80.625 万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隆政发〔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 24.7423 公顷土地所涉及乡镇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 439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特此通告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