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十三批城镇建设用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第一次)
- 索引号
- 01525701-X-/2019-1205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前期准备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2-05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2019〕第 13号
根据 云自然资复〔2019〕192号 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9年度第十三批城镇建设用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北排第一至十二村民小组,小堡子村民委员会集体、小堡子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玉龙),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及面积
隆阳区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北排第一至十二村民小组,小堡子村民委员会集体、小堡子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玉龙),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8.5928公顷(农用地28.0051公顷、建设用地0.0427公顷、未利用地0.5450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青苗(蔬菜)等。
三、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案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4年修订)》、《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0〕113号)规定,制定具体标准和数额如下:(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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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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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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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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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费合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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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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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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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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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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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
平均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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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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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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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顷
兑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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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数额
|
每公顷
兑付标准
|
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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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北排第一至十二村民小组,小堡子村民委员会集体、小堡子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玉龙),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一至十一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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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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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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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
32.25
|
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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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8370
|
3.225
|
43.2279
|
99.975
|
1340.0649
|
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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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
|
3.225
|
32.25
|
48.375
|
475.6069
|
3.225
|
19.0243
|
83.85
|
494.6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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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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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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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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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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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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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
8.4479
|
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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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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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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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19
|
3.225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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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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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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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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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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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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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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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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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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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5
|
220.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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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
7.3640
|
99.975
|
228.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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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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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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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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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5
|
3.225
|
1.7576
|
10.725
|
5.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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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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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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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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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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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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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和对象
征地补偿款共计 2370.0135 万元由隆阳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兑付给项目所涉及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田每公顷 96.75 万元、旱地每公顷 80.625 万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隆政发〔2010〕11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以林业、农业部门认定的补偿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此次征收 28.5928 公顷土地所涉及乡镇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 616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隆阳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
特此通告
保山市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