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40802-0003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前期准备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08-02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2023〕第62号
为确保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隆阳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了《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批次拟征收隆阳区辛街乡邹里社区村民委员会邹里屯第二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3741公顷,邹里屯第四年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2279公顷,邹里屯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5252公顷,上大茨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156公顷。合计5.3428公顷,其中:农用地5.1723公顷(耕地4.7901公顷,其中,水田3.7034公顷、旱地1.0867公顷;园地0.0587公顷;其他农用地0.3235公顷),未利用地0.1705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第一次)的批复》(云自然资征成〔2021〕8号)批准同意实施。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批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标准执行。
(二)本批次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号)标准执行。
(三)本批次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3年9
月26日—2023年 月 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辛街乡邹里社区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隆阳区人民政府或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高 伟 0875—2209878
地 址: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小区281号
附件:1.隆阳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