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01525701-X/20240909-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前期准备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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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9-09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2024〕第10号 为确保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隆阳区 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批次拟征收隆阳区永昌街道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坝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6946公顷,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双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6303公顷,下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3.0131公顷;青华街道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9871公顷、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2172公顷,廖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0.8231公顷、廖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210公顷,沈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043公顷、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166 公顷,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808公顷、第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3901公顷;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排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0.5061公顷、北排第十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881公顷。土地总面积14.8724公顷,其中:农用地为14.6571公顷(耕地11.9681公顷,其中,水田 8.3384公顷、旱地1.4922公顷、水浇地2.1375公顷;园地0.1255公顷;林地1.8383公顷;草地0.1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5299 公顷),建设用地0.2002公顷,未利用地0.015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批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 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二)本批次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 50号)及昆明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格执行。 (三)本批次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时间及地点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5日 ,持产权证明材料,到永昌街道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华街道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廖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沈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 ,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 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隆阳区人民政府或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隆阳区202 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 个工作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隆阳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高  伟  地        址: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小区281号 附件:1.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隆阳区人民政府依据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永昌街道办事处、青华街道办事处、永盛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拟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批次拟征收隆阳区永昌街道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坝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6946公顷,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双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6303公顷,下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3.0131公顷;青华街道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9871公顷,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3.2172公顷,廖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0.8231公顷,廖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1210公顷,沈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043公顷,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166 公顷,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808公顷,第十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3901公顷;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排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 0.5061公顷,北排第十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881公顷;合计14.8724公顷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 隆阳区永昌街道白塔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坝居民小组,下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双碑居民小组,下北居民小组;青华街道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五居民小组,第六居民小组,廖官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营居民小组,廖北居民小组,沈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第六居民小组,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第十居民小组;永盛街道大堡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排第六居民小组,北排第十二居民小组 ,共涉及3个街道7个社区13个居民小组,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争议。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14.8724公顷,其中:农用地14.6571公顷(耕地11.9681公顷,其中,水田8.3384公顷、旱地1.4922公顷、水浇地 2.1375公顷;园地0.1255公顷;林地1.8383公顷;草地0.1953公顷;其他农用地0.5299公顷),建设用地0.2002公顷,未利用地0.0151 公顷。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详见《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隆阳区2024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该批次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 ,共涉及1个区片(Ⅰ类区片)。征地补偿标准详见表1: 表1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表 区片编号 区片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Ⅰ 80900 4:6 水田 亩 90608 水浇地 亩 80900 旱地 亩 80900 园地 亩 80900 林地 亩 29933 草地 亩 29933 其他农用地 亩 90608 集体建设用地 亩 90608 未利用地 亩 24270 2.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1)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 号)文件及昆明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价格执行。补偿标准详见表2: 表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表 种类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砖混结构 ㎡ 1600 保政办发〔2022〕50号 土木结构 ㎡ 1200 砖木结构 ㎡ 1400 简易结构 ㎡ 800 (2)本批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保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保政办发〔2022〕50 号)文件,昆明正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和评估价格,补偿标准详见表3: 表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序号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说明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隆阳区 1 粮油作物 粮食作物 元/亩 2500 2 蔬菜瓜果 蔬菜 元/亩 4000 3 经济林 果树类 柿子 初挂果 元/株 103 种植密度不高于60株/亩 4 经济林 果树类 李子树 盛挂果 棵 67 5 水塔(800kg) 个 800 6 贴砖灶台 个 1000 7 疏璃瓦 ㎡ 100 8 贴砖马蹄灶 个 1200 9 砖砌花台 m³ 800 10 麻面砖 ㎡ 70 11 砖砌凳子 个 200 12 红砖围墙 m³ 480 13 太古扶手 m 120 14 钢管扶手 m 100 15 工艺柜 ㎡ 400 16 楼梯踏步砖 ㎡ 140 17 石膏板背景墙 ㎡ 150 18 单开木门 道 200 19 乳胶漆 ㎡ 22 20 普通单开木门 道 400 21 廊柜 m 260 22 压边石 m 580 23 单开铁门 道 400 24 台阶石条 m 150 25 楼梯扶手 m 100 26 地板条 ㎡ 120 27 塑扣板吊顶 ㎡ 50 28 马蹄灶 眼 1000 29 三层石膏板吊顶 ㎡ 200 30 外墙砖 ㎡ 70 31 壁画 ㎡ 200 32 石柱墩 个 300 33 衣柜 ㎡ 260 34 置物柜 ㎡ 260 35 贴砖马蹄灶 个 1000 36 普通木扶手 m 100 37 马蹄灶 个 800 38 贴砖灶台 个 350 39 双开木门 樘 600 40 单开木门 樘 300 41 简易双开木门 樘 160 42 宝丽板门 樘 200 43 单开铁门 樘 300 44 地砖(0.3*0.3) ㎡ 70 45 地砖(0.5*0.5) ㎡ 70 46 地砖(0.8*0.8) ㎡ 140 47 复合地板条 ㎡ 120 48 水墨画 ㎡ 55 49 单层宝丽板顶 ㎡ 40 50 双层面板顶 ㎡ 220 51 面板包柱 ㎡ 150 52 双层面板背景墙 ㎡ 240 53 墙纸 ㎡ 35 54 内墙砖 ㎡ 70 55 塑料扣板顶 ㎡ 60 56 水磨石灶台 m 0.3 57 青石板 ㎡ 120 58 红砖围墙 m³ 420 59 太阳能 管 85 60 动力电 个 2600 61 水塔(600kg) 个 800 62 大门 樘 7000 63 贴砖台面 m 200 64 立柱盆 个 300 65 铁扶手 m 80 66 贴砖灶台 m 300 67 屋面彩钢瓦简易棚 ㎡ 120 68 水泥地坪 ㎡ 70 69 贴砖花台 m³ 800 70 围墙瓷砖(80*80) ㎡ 100 71 水塔 (800kg) 个 1000 72 单开铁门 樘 800 73 双开实木门 樘 800 74 工艺柜 ㎡ 260 75 大门 樘 6500 76 空心围墙 m³ 360 77 土基围墙 m³ 200 78 化粪池 个 1000 79 80*80地板砖 ㎡ 140 80 双开木门 道 600 81 单层宝丽板吊顶 ㎡ 40 82 楼梯柜 个 300 83 中式屋架木扶手 m 100 84 地砖 ㎡ 70 85 墙砖 ㎡ 70 86 浴缸 个 1200 87 灶台 个 500 88 大门 座 2500 五、安置对象 本批次征收土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 六、安置方式 计划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七、社会保障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按照《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规〔2020〕1号)规定,按2.6万元/ 亩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580.0236万元。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附件2 听 证 申 请 书(样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于**年**月**日在**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内进行公告,经**村委会** 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被征地村民会议),多数村民代表(或被征地村民)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特申请听证。 一、申请听证事项(多选) 1. 对征地补偿范围进行听证。 £ 2.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听证。 £ 3. 对征地已履行的程序进行听证。 £ 4. 其他事项: £ 二、申请听证的依据及理由(多选) 1. 补偿范围不全面,缺少**费用的补偿。 £ 2. 补偿标准未达到国家或我省要求。 £ 3.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程序。 £ 4. 其他: £ 申 请 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年**月**日 附件3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 (样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文号)已收悉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本次征收涉及**乡(镇)**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 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经**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内容无意见,无需进行听证。 **村民委员会(签章)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