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村庄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补充公告 〔2025〕第 2 号

索引号
01525701-X/20250827-0002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征地前期准备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8-27

隆阳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村庄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于2024年9月20日发布了《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45号)共涉及10个地块,2024年11月25日按规定履行了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 ,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材料,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涉及跨年度更改批次名称的 ,村庄批次用地因跨年度需变更批次名称的以更名公告的方式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告知,现发布补充公告如下:

一、将“ 隆阳区 2024 年度第七批次村庄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更名为“ 隆阳区2025年度第五批次村庄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二、该批次于2024年9月23日发布了《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45号),原发布的预公告中征收目的、范围、用途、面积等内容无变化。

三、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涉及的权属、地类、地上附着物等数据与原发布的现状调查数据一致。

四、该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低风险,2024年10月14日经中共隆阳区委政法委员会登记备案,2024年10月14日隆阳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予以实施的结论意见。

五、该批次于2024年10月17日发布了《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2024〕第52号),原发布的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无变化。

六、无需听证回执书、征收土地地类、面积无变化。

七、原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农村 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未发生改变。

八、有关事项

(一)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26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

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 区2024年度第七批次村庄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补充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听证的,应在补充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 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隆阳区人民政府 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高 伟 0875—2209878

地 址:隆阳区九隆街道泰龙小区 281 号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1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