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2019年第十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01-X-/2019-0909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组织实施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8-26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河图街道化美村民委员会,汉庄镇大堡子
村民委员会,兰城街道沙河、昇阳、王官居民委员会,永昌街道
杏花、红庙、下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征收通告
﹝2019﹞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化美村民委员会,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兰城街道沙河、昇阳、王官居民委员会,永昌街道杏花、红庙、下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9年8月1日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19〕147号)批准同意征收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化美村民委员会一、二组;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北排第六、十、十一、十二村民小组,大堡子村民委员会,东排第一至三村民小组;兰城街道沙河居民委员会中沙河第四、五村民小组,昇阳居民委员会湾子第一村民小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永昌街道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八、十、十一居民小组,下村居民委员会下北一至七村民小组,下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合计11.6132公顷作为隆阳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城镇建设用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河图街道化美村民委员会一、二组;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北排第六、十、十一、十二村民小组,大堡子村民委员会,东排第一至三村民小组;兰城街道沙河居民委员会中沙河第四、五村民小组,昇阳居民委员会湾子第一村民小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永昌街道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八、十、十一居民小组,下村居民委员会下北一至七村民小组,下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一)河图街道化美村民委员会一、二组集体土地0.4013公顷(农用地0.0172公顷、建设用地0.3841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蔬菜等。
(二)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北排第六、十、十一、十二村民小组,大堡子村民委员会,东排第一至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784公顷(农用地0.0784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小麦等。
(三)兰城街道沙河居民委员会中沙河第四、五村民小组,昇阳居民委员会湾子第一村民小组,王官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5.0668公顷(农用地4.9978公顷、未利用地0.0690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蔬菜等。
(四)永昌街道杏花居民委员会孝感居民小区,红庙居民委员会第八、十、十一居民小组,下村居民委员会下北一至七村民小组,下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6.0667公顷(农用地4.3714公顷、建设用地1.6430公顷、未利用地0.0523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蔬菜等。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补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登记时间: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25日。
(二)登记地点:河图街道化美村民委员会,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兰城街道沙河、昇阳、王官居民委员会,永昌街道杏花、红庙、下村居民委员会。
(三)联系电话:河图街道化美村民委员:0875-3136173;汉庄镇大堡子村民委员会:0875-2880018;兰城街道沙河居民委员会:0875-3039066,昇阳居民委员会(现更名为湾子社区):0875-3039066,王官居民委员会:0875-3039066;永昌街道杏花居民委员会:0875-2210559,红庙居民委员会:0875-2210559,下村居民委员会:0875-2210559。
七、其他
(一)自通告之日起,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实地调查确认。
特此通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