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2021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 索引号
- 01525701-X-/2021-090701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征地组织实施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9-07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隆阳区2021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公告
﹝2021﹞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隆阳区2021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图街道办事处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化美社区居民委员会,永盛街道办事处大栗树社区居民委员会、陶孔社区居民委员会、盛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潭社区居民委员等3个街道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8月12日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隆阳区2021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自然资复〔2021〕55号)批复同意隆阳区人民政府征收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庙第一居民小组、土地庙第二居民小组、土地庙第三居民小组,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008公顷;河图街道办事处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街第二居民小组,化美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光寨第一居民小组、胡光寨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681公顷;永盛街道办事处陶孔社区居民委员会陶孔第一居民小组、陶孔第三居民小组,大栗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栗树第二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四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五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六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七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八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九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十二居民小组,盛家居民委员会,大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第五居民小组、大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潭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9.3198公顷。合计10.1887公顷作为隆阳区2021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隆阳区2021年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位于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庙第一居民小组、土地庙第二居民小组、土地庙第三居民小组,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河图街道办事处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街第二居民小组,化美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光寨第一居民小组、胡光寨第二居民小组;永盛街道办事处陶孔社区居民委员会陶孔第一居民小组、陶孔第三居民小组,大栗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栗树第二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四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五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六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七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八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九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十二居民小组,盛家居民委员会,大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第五居民小组、大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潭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一)青华街道办事处官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庙第一居民小组、土地庙第二居民小组、土地庙第三居民小组,红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008公顷(农用地0.1008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水泥大棚、竹架大棚蔬菜、梨树、水稻、简易挡墙等。
(二)河图街道办事处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街第二居民小组,化美社区居民委员会胡光寨第一居民小组、胡光寨第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681公顷(农用地0.7681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水泥大棚、竹架大棚蔬菜、梨树、水稻、简易挡墙等。
(三)永盛街道办事处陶孔社区居民委员会陶孔第一居民小组、陶孔第三居民小组,大栗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栗树第二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四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五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六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七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八居民小组、大栗树第九居民小组、大栗树第十二居民小组,盛家居民委员会,大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第五居民小组、大湾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潭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9.3198公顷(农用地9.1010公顷、未利用地0.2188公顷),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青苗为桉树、挡墙、盖板、桂花树苗圃、水稻、油菜、小麦、蔬菜、红薯、桑树、空心砖石棉瓦房、泡核桃、辣子、芋头、水井、石坟、蚕豆、玉米、生姜、浆砌毛石水沟等。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片(Ⅰ类区和Ⅱ类区),Ⅰ类区:水田补偿标准为135.91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35.9120万元/公顷;Ⅱ类区:水田补偿标准为102.3120万元/公顷、旱地(园地、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1.3500万元/公顷、林地补偿标准为33.799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7.4050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隆政征补公告〔2021〕第4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将生活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农户,自谋职业。
六、土地征收时间
2021年9月2日至10月1日。
特此公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