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情况的通告
- 索引号
- 01525649-8-/2020-063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生态环境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6-30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保山中心城区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情况的通告
〔2020〕第29号
为加快推进保山中心城区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44号)和《保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保政发〔2018〕33号)》等规定,2020年6月29日,隆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保山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简称《高排放禁用区》),现将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施工工地、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燃油、燃气、电动及其他为重点,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和时限
本次《高排放禁用区》划定范围为保山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总面积43.3平方公里,包括保山中心城区主城区和青阳片区。其中主城区范围为北至白塔路,南至开元路,西至太保山,东至芳菲路、昌宁路,面积为31.24平方公里。青阳片区范围为保岫东路、归汉路、宝鼎路、开元路、汇仁路、015乡道合围的区域,面积为12.06平方公里。
保山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由隆阳区人民政府颁布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高排放禁用区》范围随建成区面积扩大而扩大。
三、高排放禁用区管理规定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国I排放阶段及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禁用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不满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禁用区》。
四、相关要求
(一)区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开展“高排放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在《高排放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经核实后进行注册登记,且排放的污染物要求达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由市生态环境局隆阳分局核发环保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取得环保标志后方可进场使用。对于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则禁止进入《高排放禁用区》。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对已注册登记且在《高排放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要求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表2中第三阶段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III类限值要求方可使用。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