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兰城街道“以案释法”案例解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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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694964-/2021-09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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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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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以案释法】兰城街道“以案释法”案例解读3

案例三:兄弟本是亲手足 却因产权造重伤

   【基本案情】

闵某斌因宅基地产权问题与哥哥闵某芳存在矛盾纠纷,2020年7月17日10时30分许,闵某斌在家附近遇到闵某芳及大嫂聂某兰、侄女聂某梅,闵某斌邀约三人到家中商量宅基地产权一事。因闵某斌先行回家等候,等候过程中喝了酒,后闵某斌得知闵某芳一家正在小组长熊某某家,遂准备了一把长刀藏匿于电动车坐垫下,于当日11时30分许驾驶电动车前往熊某某家,到达后与闵某芳一家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闵某斌从电动车坐垫下抽出长刀追杀闵某芳一家三口,致三人头部、面部、手部、身体等多部位受伤。

经鉴定,闵某芳、聂某兰、聂某梅此次损伤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某斌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闵某斌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起,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闵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家庭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该类案件起因较为简单,作案手段较为单一,大多是由于双方的纠纷长期积累,突发言语冲突等诱因引起,多为突发性犯罪。因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疏导和化解,一旦双方稍有摩擦矛盾便被激化,致使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甚至实施犯罪行为来解决问题,以致“民转刑”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