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兰城街道“以案释法”案例解读4
- 索引号
- 781694964-/2021-092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兰城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09-28
【以案释法】兰城街道“以案释法”案例解读4
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案例四:生命诚可贵 冲动是魔鬼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某与朱某某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2019年9月20日,李某某与朱某某发生争吵后,朱某某离开李某某回到其父母家中。2019年9月26日20时许,李某某以接朱某某回家为由来到朱某某父母家,在朱某某父母家二楼厢房与朱某某及其母亲寸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捅刺寸某某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数刀,后持刀多次捅刺朱某某面部、前颈部、胸部等部位。在此期间,李某某使用该折叠刀进行自残。经鉴定,寸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朱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某某欲逃离现场时被在场村民拦下,当日22时15分,民警到现场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9年10月8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沉重的伤害。该案件反映出当事人受教育程度低,法治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容易对家庭产生不满情绪,一旦发生矛盾,采用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言语不和或一时气愤就施以暴力,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家庭内部缺乏信任,加上“家丑不外扬”的思想,许多婚姻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宁愿自己解决也不愿意找有关部门处理,最终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农村基层组织作为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要积极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掌握村情民意,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其自觉尊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暴力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