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建行罚字〔2019〕3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19-110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1-08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19〕3号
当事人:田赛
身份证号码:42***
联系电话:189***
地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对你瓶装燃气无证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4月1日,***一门市存在无证经营行为,该门市为你(田赛)在经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具体有2019年4月1日当场扣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和销售记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19年9月23日,本机关对你下发《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你于次日提交《申辩书》和2019年9月26日提交的《放弃听证证明》,根据《云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3.1.2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的规定不采纳你的申辩。鉴于你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立即停止燃气经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处罚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