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建行罚字〔2020〕002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20-0724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7-24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行罚字2020002

 

当事人: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2***

联系电话:13***

住址:***

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在同丰路与龙陵路交叉口在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本机关于2020716日邮寄送达给你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02),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立即停止燃气经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