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建行罚字〔2020〕002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0-0724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7-24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0〕002号
当事人: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2***
联系电话:13***
住址:***
保山市元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在同丰路与龙陵路交叉口在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邮寄送达给你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02号),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你立即停止燃气经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