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5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21-0917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隆建行罚字〔2021〕005号
浏览量
日期
2021-09-17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行罚字〔2021005

 

当事人: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

法定代表人:夏知平

联系电话:1502515****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

经查,你公司在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大麻二酚(CBD)加工及配方保健护肤系列产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保山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中未批先建,本机关于2021414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813日对你公司保山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保山大麻二酚(CBD)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5项证据:

1)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保山市隆阳区投资项目备案证》(隆发改投资备案﹝2016658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自然资罚2020109隆自然资罚字﹝2020111号);

4)《建设工程施工责令整改通知书》;

5)《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1819日对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建行罚字〔2021005),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657320.65元(大写:陆拾伍万柒仟叁佰贰拾元陆角伍分)的行政处罚。

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合计857000.00元(捌拾伍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58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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