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5〕2号)

索引号
01525727-1/20250430-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4-30



(法人)名称:  隆阳区隆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MA6KD47021                

住所(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正阳南路      


机关2025324日对隆阳区隆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隆阳区乡镇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板桥片区2017年限价商品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隆阳区乡镇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板桥片区2017年限价商品房)于2017年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已基本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暨法定代表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隆阳区隆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隆阳区乡镇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板桥片区2017年限价商品房项目)有关情况说明》、《隆阳区隆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隆阳区板桥片区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议书的请示》(隆润发〔2017〕1号)、《保山市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隆阳区板桥片区2017年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通知》(隆发改投资〔2017〕92号)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

机关于 2025 年4月22日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5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云建规〔2024〕3号)序号484中“施工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作出改正,并处人民币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42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