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4]9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41218-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2-18
隆住建罚决〔2024〕9号
(法人)名称: 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0698210347
住所(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廖沈小区XXXXXXX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建设的保山中心城市青华公馆街区建设项目一期(1地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违反《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保山中心城市青华公馆街区建设项目一期(1地块)于2022年5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主体已基本完工,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对建设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对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对施工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三)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法律法规。
以及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建筑业部分 (二)建筑节能、建筑设计类 序号463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消防类 序号683规定:“特殊建设工程的实际规模(面积、高度)为对应特殊建设工程界定标准规模(面积、高度)3倍以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三)工程质量类 序号484规定:“施工合同价款50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基准条款规定裁量。
因该违法行为涉及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建议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作出改正;
2.处伍拾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据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