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不罚决〔2024〕14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50106-0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06
隆住建不罚决〔2024〕14号
(自然人)姓名: 杨大江
证件类型及号码: 533001XXXXXXXXXXX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XXXXXXXXXXX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对保山市一线两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16#、17#标准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二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负责建设的保山市一线两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保山工贸园区(启动区)16#、17#标准厂房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二期)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目前已经完成主体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暨法人代表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方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负责的项目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应给予你本人相应行政处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你没有主观过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建规〔2023]1号)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条,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