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5〕4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50829-00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8-29
隆住建罚决〔2025〕4号
(自然人)姓名: 宋健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533001XXXXXXXXXXXX
住所(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沈官社区XXXXX
本单位于2025年5月5日对你户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收款收据》、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现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于2025年7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5〕4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于2025年7月10日向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陈述、申辩,并提出听证申请。
本单位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开展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2025年7月28日,本单位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隆住建罚听通〔2025〕1号),并于 2025年8月7日在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楼会议室依法举行听证。经听证核实,你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案件事实及证据未发生变更。
本机关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据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