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5〕6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5091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9-11
隆住建罚决〔2025〕6号
单位(企业)名称:保山市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22470Q
单位(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西侧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 祝社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530121XXXXXXXXX
住所(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XXXXX
本单位于2025年4月9日对保山市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视频、《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 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5〕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决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