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5〕07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51106-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11-06
(法人)名称: 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0698210347
住所(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华街道廖沈小区XXXXXXXXXX
本单位于2025年9月29日对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大瑞铁路蒲缥站站前广场及综合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建设的大瑞铁路蒲缥站站前广场及综合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于2023年7月开工,现已完成蒲缥河中桥一座、涵洞工程3座、1#商业用房主体工程、2#商业用房消防水池主体结构以及站前广场至赛格路段桩基、挡土墙等房屋建筑及其部分附属工程。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暨法人代表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监理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施工方负责人《询问笔录》《保山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瑞铁路蒲缥站站前广场及综合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办理质安监手续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隆住建罚告〔2025〕0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工程质量类序号484”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作出改正,并处人民币肆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21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