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地名标志管理细则的通知

隆政发〔201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新修订的《隆阳区地名标志管理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地名标志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结合隆阳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地名及其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由区地名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区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分工负责。

第三条  设标要求:各类地名标志的制作,地名标志的名称、书写形式、汉语拼音字母,地名标志的规格、颜色、设置方位等,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城区街、路、巷、重要人工建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区建设部门负责,所属街道、村(居)委会协助;城乡门楼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区公安部门负责,所属街道、村(居)委会协助。

(二)交通沿线的车站、桥梁、隧道、涵洞、道班、渡口、码头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区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由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

(四)水利、电力设施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水利、电力部门负责。

(五)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宗教寺观等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由旅游、文体、林业、宗教部门分别负责。

(六)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地名、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其他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专人负责,并将地名标志管理维护的有关要求(如爱牌、护牌等)列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  禁止在地名标志上张贴广告、标语和拴线晒物、拴养牲畜。对擅自移动、涂抹、覆盖、敲打等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依照《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负责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的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地名标志毁坏或移动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其管理单位恢复原状。

第七条  城区内新辟街、路、巷的名称,由区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设置地名标志。

第八条  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标志,须与地名标志设置标准一致。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地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督导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阳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