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525685-0/20240612-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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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6-12

一、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4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4号),落实2024年4月7日省林草局召开的《全省基本草原划定第一次调度会》会议精神,参考《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24〕22号)工作要求,做好隆阳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合理规划草地空间,强化基本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隆阳实际,制定《隆阳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大意义。基本草原划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划定基本草原工作,确保隆阳区基本草原划定合理,为合理保护和利用隆阳区草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从总体要求、划定范围、工作步骤和有关要求4个方面对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作出了安排。

(一)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到2024年12月,形成隆阳区基本草原划定成果。

(二)划定范围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区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16.023万亩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均需划为基本草原,可不受面积限制,做到应划尽划,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

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已列为重点项目清单选址范围,已征占用等改变用途,以及存在权属争议的草地,城市规划区及城市绿地、面积小于100亩的零星草地,依法依规适度从基本草原预判数据库中调出,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结合辖区草原分布现状落实占补平衡政策。同时,各乡镇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部分。按以下流程推进:材料收集及业务培训(2024年4月10日—5月31日);组织划定(2024年6月1日—9月30日);成果验收上报及公示(2024年10月1日—11月30日)。

(四)工作要求。从组织保障、质量保障、技术保障、后勤保障及管护保障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四、核心举措

(一)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基本草原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林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二)科学确定划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明确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衔接“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草原基况监测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最新数据成果,基于更好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便于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以及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等方面,同时考虑到图斑破碎化难以监管的实际,经专家论证,以相对集中连片且面积大于100亩的草原小班为最小划分单元,确保基本草原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和完整性。

(三)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基本草原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对已列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耕地后备资源的,以及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草原的,应确保征占用面积控制在最小合理使用限度内,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划入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草原。同时,要预留一定面积的非基本草原作为基本草原调整储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