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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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685-0-/2018-061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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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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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6-15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隆政办发〔2018〕58号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隆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阳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隆发〔2018〕11号)要求,为扎实开展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以板桥镇板桥社区、丙麻乡丙麻社区、杨柳乡鱼和村3个村(社区)为试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确权到人、权跟人走”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逐步实现集体产权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运行管理规范化、股权交易市场化。试点工作自2018年6月启动,至2018年底完成。通过试点工作,为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开展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等基础工作。

1. 改革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2. 对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先进行清产核资,产权明晰后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再改革。

3.加快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

4.在稳定林地承包关系,保持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集体林地股份合作制。

对家庭承包的耕地等资源性资产,要确权登记颁证到户,已经完成的,要利用好成果;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摸清底数、明确权属、做好登记,将收益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健全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务。在试点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民主监督管理,防止被少数人控制、侵蚀集体资产、侵吞农民利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农村审计监督。

(三)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按照“积极开展、有条件地开展、慎重开展”的有关要求,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的有关探索。本着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借鉴吸纳各地实践经验、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原则,分别制定专项政策管理办法,因地制宜探索具有隆阳特点的工作模式。

三、实施步骤

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乡镇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村(社区)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细化工作方案。涉及试点的乡镇、村(社区)要分别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和流程。方案须经村(社区)、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3.进行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动员会、党员会、户长会等)、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内容等。

4.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乡镇、村(社区)相关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业务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内容、流程、政策界限、原则等。

(二)第二阶段:实施阶段(7月1日—10月31日)

1.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进行人口摸底调查。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户调查数据或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情况为基础,逐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调查登记,以户为单位编制底稿,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农户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确定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由试点村(社区)自行确定。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尊重历史、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对等、村内标准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成员资格认定基准日,并宣传到所有农户。认真制定《xx村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提交村民户长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

(3)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确定过程中,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涵盖不同群体。农村集体资产是各个历史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劳动成果的累积,因此,成员资格的认定也应涵盖各个阶段的不同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义务和做出的贡献相当。三是统一政策标准。成员资格认定涉及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应当采用统一标准,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四是坚持程序公开。广大群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最具知情权和发言权,坚持程序合法性与公开性,将成员资格认定决定权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五是杜绝侵犯权益。在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2.清产核资

(1)试点村(社区)在区、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对村(社区)、组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分类核实,并拍照留存,登记造册,做到账表、账账、账款、账务、账证五相符。

(2)清产核资结束后,将清产核资结果及时进行张榜公布,并召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3)搭建平台,切实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依托各乡镇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网络监管系统,统一搭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实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

3.资产量化、股权设置

(1)制定资产量化方案。各试点村(社区)确定村(社区)、组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范围、量化方式等,提交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通过。

(2)股权设置、界定。按照“群众认可、量化到人、长久不变”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建立台账。股权设置以农村土地承包人口为基础,设定成员股。是否设置集体股、贡献股由村(社区)、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坚持以人为本、反复协商、张榜公布,并提交村(社区)、组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因土地被征用归村级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补偿到户的除外),以及具备经营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均应纳入折股量化范围。政府帮扶资金投入的设施农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三)第三阶段:确权建制(11月1日—11月30日)

1.颁发股权证书。以人口为基数,提倡以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

2.股权管理。有经营性资产并量化的村(社区)、组要成立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一是改革后要及时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并制定科学、民主的股权管理、股东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财务监督等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监控管理。二是对股权管理中涉及的继承、转让、退出等,由村(社区)、组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予以确定。三是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和台账,将股权登记、变更和交易及成员名册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平台管理。四是股权管理提倡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方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

1.村级自查。试点村(社区)在12月15日前进行总结和自检自查,完善相关痕迹资料,做到档案规范,有资料、有记录、有影像;财务规范,清产核资表册齐全,装订成册,统一编号。

2.检查验收。12月20日前完成乡镇检查验收,并将书面总结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2月31日前完成区级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长期性,切实加强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积极稳妥推进,既要大胆探索、勇于试验,又要把控方向、有历史耐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向农户和村集体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区、乡(镇)政府按事权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部门责任。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试点工作经费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从全局角度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支持;乡镇要及时掌握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联系,主动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乡两级要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过程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肃纠正和查处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村(社区)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并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