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索引号
01525685-0-30/2017-0302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7-03-02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

保山市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

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

杨文军

(四)单位地址

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南路192号

(五)邮政编码

678000

(六)投诉举报电话

0875-2225885

二、行政执法依据

隆阳区工科信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时间

文号/令号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8.1.7

国务院令

第23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9.1

国务院令

第466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10.1

主席令

第八号


6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1.1



7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7.1



8

《隆阳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隆政办发〔2014〕169号


9

《关于对隆阳区内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补助的通知》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1.1

隆知发〔2006〕2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4.1

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


11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信委

2007.6.29

云政办发〔2007〕145号


12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2004.7.16

国发〔2004〕20号


13

《云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工信委

2005

云经技术〔2005〕8号


14

《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隆办发〔2011〕130号


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0项)

(二)行政处罚(共4项)

第一项:违反电力法

行政处罚种类:对违反电力法的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第 62 条 ,违反本法第14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该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2%以下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以20000元及以下罚款。 电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该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2%至5%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罚款。 电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该设备和技术占项目投资额5%以上的。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第 63 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不满3个月。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达到3-6个月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至12个月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至4倍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变更营业区,累计时间超过12个月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至5倍罚款。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第 65 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2)再次发生的。 违反第1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违反第2项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5000元及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1)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 (2)拒绝改正的。 违反第1项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 违反第2项的,可同时下达中止供电决定。 违反本条规定:(1)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2)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 违反第1项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第2项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每次20000元及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1)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规定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造成他人损害的;(2)上述行为,危及电网安全的。 违反第1项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 违反第2项的,可同时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30000元及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1)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2)上述行为拒绝改正的。 违反第1项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第2项的:擅自引入的,处以10000元及以下罚款;擅自供出电力的,处以30000元及以下罚款;擅自将自备电源并网的,处以50000元及以下罚款。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第 71 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

盗窃电能数量不足2000千瓦时的,情节轻微,对违法行为表示悔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及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 盗窃电能数量2000千瓦时至50000千瓦时的,情节比较严重或曾经受过处罚再犯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1倍以上至3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 盗窃电能数量50000千瓦时以上的;构成犯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以上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种类: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爆破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制止,并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2)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3)未按规定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4)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第 26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停止作业,登记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 力 设 施 保 护 条 例 第 27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登记违法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不改正,并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及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不改正,并造成较为严重损失。 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的;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3.未采取措施保持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与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4.未及时依法查处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案件的;5.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造成电力设施遭受严重破坏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6.不移交刑事案件的; 7.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电力设施遭受损害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违反煤炭法

行政处罚种类:对违反煤炭法的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责令停止生产。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一条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轻微违法行为 擅自开采本矿井保安煤柱,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擅自开采本矿井保安煤柱,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轻微违法行为 经批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作业 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作业 令停止作业,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作业,造成损失责令停止作业,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条例

行政处罚种类: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条例的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款,第四十五条。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第一项:专利纠纷调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6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收到当事人请求书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决定受理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下达决定书;3.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向上一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4.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收到请求书后,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3.在调解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单位和个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共0项)

(四)行政检查(共3项)

第一项:电力执法检查

执法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对电力公司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2.未及时依法查处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案件的;3.不移交刑事案件的;4.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电力设施遭受损害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煤炭安全生产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第五十七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第五十八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对电力公司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造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检查责任: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组织销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3.移送责任: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行政奖励(共2项)

第一项:隆阳区科学进步奖

执法依据、条文:《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隆阳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隆政办发〔2014〕169号)第三条:隆阳区人民政府设立隆阳区科学技术奖。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隆阳区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现场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奖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4.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5.对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不予推荐的以及不符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予以推荐的;6.擅自变更审查程序和条件的;7.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专利申请费用补助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关于对隆阳区内专利申请费用给予补助的通知》(隆知发〔2006〕2号)第一条:于2006年1月1日起始,凡属于隆阳区内的专利申请,均给予申请费用补助。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现场补助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认真核实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现场给予补助;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3.在申请专利费用补助工作中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执法行为(共4项)

第一项:年综合能耗1千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第二章第五条:年综合能耗1千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年综合能耗1千吨标准煤以下固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年综合能耗1千吨标准煤以下固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云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经技术〔2005〕8号)第三条: 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经贸局申请备案,中央在滇有关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委申请备案,企业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投资备案证按文件规定执行。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1

执法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责任:加强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投资5000万元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制定区科学技术年度计划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关于印发保山市隆阳区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隆办发〔2011〕130号)第二条主要职责第二项:研究制定全区科学技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结合隆阳区实际,编制符合全区实际的科学技术技术年度计划;2.编制的年度计划必须具有可行性;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年度计划未和隆阳区实际相结合;2.科学技术年度计划未有效落实;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科技项目实施管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协调、服务和普及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工作。

执法机构: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未严格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3.未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出错误决定并产生严重后果的;4.未及时送达文书,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的;5.加强后续管理及时处理省市科技部门反馈信息;6.在科技项目立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