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案释法案例三
- 索引号
- 01525699-X-/2020-113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权力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1-30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隆阳区卫生健康局
二、案例正文采集
孙文熊
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到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水眼村委会水眼7组孙文熊行医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孙文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
【调查与处理】
隆阳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相关法律认为孙文熊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收30毫安移动式X射线机1台、2本信笺(共37页),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孙文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11日在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水眼村委会水眼7组孙文熊行医场所从事非医师行医活动,明显是一个非医师行医案件。
【典型意义】
一、有力地打击了非法行医行为,对心存侥幸的当事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二、有效地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就医安全。让人民群众知道就医须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并向群众阐释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危害。
三、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向公众讲解非法行医存在的危害,利用孙文熊非医师行医案的真实案例向群众讲解该案使用的法律,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公众对非法行医有更理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