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民政局关于落实老年人到老年幸福食堂用餐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95-7/20240419-00004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隆民政发〔2024〕19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4-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老年幸福食堂运营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民政通〔2024〕13号)(附件1)最新要求,有效推动隆阳区特殊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和实惠,扎实推进全区老年幸福食堂建设和长期稳定运营,现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及补贴标准

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区分对象和年龄,按照早餐和正餐用餐人数,分别明确标准进行补贴。

(一)优惠对象

隆阳区辖区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和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1.早餐: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到老年幸福食堂用餐均按照3元/每人次进行补贴。年满70至79周岁的老年人到老年幸福食堂用餐按照2元/每人次进行补贴;

2.正餐: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到老年幸福食堂用餐均按照5元/每人次进行补贴。年满70至79周岁的老年人到老年幸福食堂用餐按照3元/每人次进行补贴;

3.机构:年度服务老年人数量低于1万人次的给予5000元补贴,年度服务老年人数量超过1万人次的给予10000元补贴。

二、补助机构

隆阳区辖区内经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建设、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的老年幸福食堂,2023年纳入5家优惠老年幸福食堂,2024年新增纳入龙泉社区易乐上苑、田心社区甜心、沈官社区廖沈小区3家优惠老年幸福食堂

三、优惠内容

凡是符合优惠对象条件的老年人到指定机构用餐的均享受明显低于市场价位的用餐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老年幸福食堂用餐享受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重点对老年幸福食堂点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宣传,提高老年人对优惠政策知晓率,做到家喻户晓,让优惠政策真正落实落地。

(二)加强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好属地主体责任,对辖区内运营的老年幸福食堂不定期开展管理、收费、服务和食品卫生安全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要求整改,整改无效的,视情取缔运营资质。区民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2229150。

(三)总结提炼。各乡镇(街道)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老年幸福食堂的运营状况,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研判老年幸福食堂运营过程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帮助解决。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促进老年幸福食堂长效稳定运营。

本优惠政策试行暂定一年,自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