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525695-7/20230628-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民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文      号
隆民政发〔2023〕42号
浏览量
日期
2023-06-28

为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3〕72号)和《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3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23〕11号)要求,结合隆阳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区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起,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700元/人·月提高到728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28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起,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5600元/人·年提高到6188元/人·年。A类对象由原450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B类对象由原300元/人·月提高到340元/人·月;C类对象由原230元/人·月提高到27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3年7月起,全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原910元/人·月提高到947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仍按1000元/人·月标准执行。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提高到(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提高到(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提高到(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提高到(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提高到(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照料服务相关费用。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区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到位。精心组织认真测算救助资金,做好提标各项工作,确保7月份完成提标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科学评估,精准认定。区民政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对现有、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定应享受的补助水平档次,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档次。管好用足现有社会救助资金,确保按月发放,坚决杜绝迟发、停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的现象发生。


隆阳区民政局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