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0-0716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7-16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9〕41号)要求,结合我区建设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 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 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 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 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 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
本方案中的“三项制度”主要适用于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根据局相关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确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另行发布。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示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局各职能股室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局户网站,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的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行业权力和责任清单;
(4)建设行业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建设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举报建设行业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7)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局办公大楼公示栏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4)“双随机”抽查结果;
(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示要求
一是统一公示平台。局门户网站是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要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局机关各股室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机关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局机关各股室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设备。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四)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五)记录要求。
一是合法规范记录。以本系统机关制定的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为依据,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二是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三是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治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一)审核主体。
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委员会负责,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局党组会审议。
(二)审核范围。
1.拟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许可证件和拟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2.拟对涉案单位或其有关责任人进行资格处罚的;
3.拟对公民处以5仟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万元以上的罚款;
4.拟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三项规定的数额;
5.有关职能部门对行政执法行为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6.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7.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宜;
8.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审核程序。
1.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法审委审理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办案机构先提出拟办意见及申请,将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材料送法审办审阅并向法审委提出申请。
2.法审办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召集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在 2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属于法审委审理范围。对属于审查审核范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请法审委确定召开法审委会议;对不属于审理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审查审核的决定,并将相关行政执法材料一并退还承办股室,将其列入一般程序处理。
3.法审委审查审核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法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其他副主任的主持下,召集法审委有关成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集体研讨,形成决定,由法审委及时将决定内容和相关材料交办承办股室具体办理。与行政执法行为审查审核有关股室负责人必须参加法审委会议,其主办和协办人员可列席会议。
4.行政执法行为审查审核时,先由具体主办股室人员汇报其的有关事实、主要依据证据、初步法制处理意见、分歧焦点等情况,再由参加法审会研讨的成员发表意见。经过集体研讨能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应按集体研讨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表决过半形成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5.法审委讨论的行政执法行为应由具体主办股室负责安排专人填写《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集体研讨记录》,法审办还应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研讨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加集体研讨的全体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记录》应归入本案案卷,会议记录由法审办负责保存。
6.法审委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依行政执法情况召集相关人员对重大、疑难、典型案件进行集体会议研讨和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三项制度”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局机关各股室的主要负责人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第一责任人。
(二)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
(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综合管理监督。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