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 索引号
- 01525700-1-/2018-1113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1-13
保山中心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区出租汽车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1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计程计价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第四条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区网约车管理工作,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行业管理;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区总工会、交警直属大队、区公安交警大队、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区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并在本区依法申报纳税;
(六)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险保额应在100万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对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审核。
第七条 在本区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申请后,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网约车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隆阳区行政区域,经营有效期为8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经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意暂停或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对终止经营的,还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难以收回的应公告作废。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 在本区申请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山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车辆初次登记时间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未满30万千米。车辆价格不低于八万元(车辆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由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向社会公布),车辆价格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依据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车价为准;
(二)车辆安装符合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数据信息接入本区出租汽车监管平台;
(三)车辆需设置明显的运营标识,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设置其他用于巡游揽客的标识、设备;
(四)车辆所有人与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上线经营协议,并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尾气排放符合相关营运标准要求;
(六)截止申请之日,车辆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资料审核
平台公司规范填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
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
4.车辆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
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五日内对平台公司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二)车辆登记变更
经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平台公司在五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申请登记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放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将车辆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营运标识及证件发放
车辆变更登记后,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在五日内对车辆进行勘验,勘验合格后发放营运标识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的车辆,由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原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同时收回原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缴回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难以收缴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作废。
第十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车辆报废及退出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车辆检验不合格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所有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五条 在本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驾驶员为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并获取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取得经本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持有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自申请之日前1年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情形;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在本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市级网约车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或经其授权在运营地注册的线下运营管理公司)向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注册有效期为3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平台公司应每月与辖区交警部门开展一次工作对接,对在平台注册公司的驾驶员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交通行为(涉及酒驾、毒驾、记满12分、肇事逃逸等)的,平台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及时封号、及时清理。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承运人过失造成旅客物品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依法向本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维护、按规定进行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区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和赔付额度100万元以上的承运人责任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二)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三)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四)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五)业务信息保存期限应当在2年以上,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七)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并向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报备。价格标准应当高于本区巡游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十九)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网络订单或乘客,不得在车站、机场等巡游车专用候车区域排队揽客,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不得私自安装设置用于巡游揽客的标志标识设备;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营运费用,不得收取现金,运营结束后应当主动向乘客提供发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方式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工信、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未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十八项、第十九项所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价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有效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