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心城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
- 索引号
- 01525700-1-/2018-1113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交通运输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11-13
保山中心城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根据《保山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通过网络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公益性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自行约定,并按约定内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三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并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工信局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
第二章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条 平台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当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书,所设置的相关功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合乘者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具备线上签订协议后方可提供当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二)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客户端预先发布的合乘出行信息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车辆型号及号牌、起讫点具体地址、出发时间和合乘线路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合乘者客户端查询;
(三)不得设置驾驶员客户端在未签订合乘协议、达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预先查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四)合乘软件应当具备按照单次合乘线路测算燃料(能源)成本费用并预先告知合乘者的功能,燃料(能源)成本费用可根据驾驶员注册的车辆型号,按照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电)耗,燃油(能源)实时价格和合乘线路里程等参数予以自动测算;
(五)具备当次合乘成本分摊第三方支付功能;
(六)具备符合驾驶员行为规范中合乘次数、成本费用分摊等限定功能,并可实时提供给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工信局等部门查询;
(七)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乘平台采集合乘驾驶员和合乘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在隆阳辖区内从事提供合乘服务信息的平台机构应当在提供信息服务10日前向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工信局等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平台所属注册地在本区的实体机构营业执照及法人、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驾驶员和合乘者客户端发布及操作方式说明;
(四)车辆、驾驶员管理,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
(五)合乘服务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证明。
第七条 平台应当对下载使用本平台软件的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实行实名注册制度,注册内容包括:
(一)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
(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户籍或居住证明;
(三)合乘者身份证明。
平台应当对申请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按照本规定中有关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予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予以注册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有关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并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第八条 平台应当将注册驾驶员和车辆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科技化局等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应当接入政府的监管平台,合乘数据包括:驾驶员个人及车辆信息,单次合乘行为出发、到达时间及地点,合乘行驶线路轨迹、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摊成本费用金额等其他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合乘者出行信息;
(二)发布超过合乘者平均分摊成本费用的驾驶员出行信息;
(三)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小客车;
(二)车辆通过环保检测和车辆安全检测;
(三)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十一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准驾车型C1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三)自备案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驾驶员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五)应当在经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局等部门备案的平台进行注册提供合乘出行。
第十二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辆车每天不得超过3次合乘出行,同一合乘线路按照法定载客人数内可以多人共同合乘;
(二)提供合乘出行的驾驶员应当与合乘者按照人数平均分摊相关成本或者免费提供服务;
(三)应当保持合乘车辆性能及技术状况良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合乘者的出行安全;
(四)提供合乘出行车辆驾驶员必须是车辆所有人;
(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车辆信息;
(六)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真实准确的出行信息;
(七)签订明确合乘服务信用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八)收取费用不得超过合乘人平均分摊成本费用;
(九)不得临时随意摊算合乘费用;
(十)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提供超出隆阳区辖区范围内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四章 合乘费用
第十三条 合乘出行可分摊总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能源)成本和所发生的高速公路、桥隧通行费、停车费,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合乘车辆车型燃料(能源)成本应当按照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电)耗、燃油(能源)实时价格以平均公里成本计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驾驶员合乘出行的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检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 合乘者应当签订明确合乘服务信用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合乘者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乘者平均分摊成本费用的其他费用。
合乘者有权举报合乘服务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互助自愿的民事行为,其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享有和承担。
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合乘服务合同文本,内容包括合乘服务信息平台公司、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因平台公司提供信息不实,造成驾乘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损的,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平台及驾驶员备案的具体流程事项,负责对已备案平台所属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已备案平台按照规范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负责对平台报备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车辆责成平台应当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并予以注销。
监督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处置市民热线受理的有关合乘投诉,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已备案平台应当责令其期限整改,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局等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合乘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合乘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员及相关平台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政府监管平台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开发建设合乘行为监管系统,具备相关合乘数据接入、信息比对、实时查询、定期分析等功能,为行业监管提供信息化技术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驾驶员收取的总费用超过合乘者平均分摊成本费用的,或非平台线上支付的,认定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由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监督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