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农业农村局责令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通知书

索引号
01525707-9/20260721-00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7-21


兽药责令2026〕1

当事人:保山鸿业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杨益建,身份证号:XXX,电话号码:XXX,实际经营地址:隆阳区九隆街道XX,兽药经营许可证编号:530502173

经核查,你方兽药经营场所变更新址已逾六个月,未按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该经营门店连续停业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中止兽药经营业务。期间,执法人员先后采取实地现场核查、电话催告、向户籍地址邮寄法律文书等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有效联系。

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证号为530502173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本局。逾期拒不交回的,本局将依法注销该兽药经营许可证,将该经营主体列入农业农村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限制其从事兽药相关行业经营活动。同时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将该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结合案件线索,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嫌疑,本局将依法把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