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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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6269-3-/2019-0823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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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8-23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务员法》及相关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隆阳区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在执法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监察员)需要进行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认证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下达计划的集中培训;考试是指完成培训计划后组织笔试;认证是指培训、考试、考核结束后,在颁发证书前,由国家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对培训对象所做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符合国家公职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取得省、市区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岗位培训施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岗位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初任培训,指新录用的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前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为80学时。  

(二)年度轮训,指不同专业(行业)的在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为24学时。  

(三)特殊培训,指在岗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6学时。  

第七条  岗位培训内容:  

(一)初任培训  

1、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相关的行业标准;  

2、应急管理、技术和评价基础知识;  

3、监察的基本内容与程序;  

4、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预案;  

5、事故调查与处理及案例。  

(二)年度轮训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2、应急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3、行政执法。  

(三)特殊培训  

特殊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