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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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02-8-09_D/2016-1215003
发文机构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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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一、瓜果蔬菜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新规: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解读: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但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二、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载明功效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这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拟注册管理

新规: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四、医学食品应经监管部门注册

新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解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医学食品)是适用于糖尿病、肾病等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含有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在临床上的营养支持作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

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五、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新规: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对其抽样检验。

解读: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六、填补网购食品盲区

消费者网购食品受侵害,网购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提供者赔偿。

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开除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最新广告法对我们生活有什么影响

最新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最新广告法对我们生活有什么影响?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很大,从原先的49条变成了75条,其中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完全原文保留的只有8条。针对我们上网时的弹窗广告、明星代言、未满10周岁儿童禁止代言、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方面都有影响,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互联网广告必须一键关闭

总有一些烦人的网站,一打开就会出现各种弹窗,角落的,漂浮的,有时还找不到小叉叉关掉。这次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颁布于1994年的现行广告法完全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新广告法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之后还将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明星代言要负连带责任了

现行的广告法并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做出规定。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10岁以下儿童不能做广告代言

新广告法还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不得担任产品代言人。比如,《爸爸去哪儿》的明星爸爸带着明星孩子们做的那些牛奶、教育产品广告,在新广告法生效以后都是不合法的了。可能有一大波品牌将会集中更换代言人。

婴幼儿配方奶粉不能声称“可替代母乳”

新广告法规定,婴幼儿乳制品、饮料等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众场所发布时,不能出现“可替代母乳”或“部分替代母乳”这种宣传语。这项修订被认为是国家提倡母乳喂养,以改变中国母乳喂养率低的问题。

烟草广告彻底被禁了

回忆一下,其实现在你能看到的烟草广告已经很少了。但新广告法还将更进一步,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除此之外,烟草的周边也没有被放过。比如,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甚至,连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也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冒充健康讲座的卖药广告被禁了

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过去对广告主、媒体发布的违法广告,根据广告费用处以1到5倍罚款,此后将变为3到5倍。有的广告费用难以计算,现在最高可以罚到200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

对药店、超市等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我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知多少?

据初步摸底调查,我省现有食品小作坊近2万家,从业人员近20万人;各类食品摊贩20余万户,从业人员近60万人。据估计,按照《办法》要求全面进行备案登记后,实际各类小摊贩预计达到50万家以上,从业人员超百万。

我省食品小作坊最突出的问题是小酒坊,全省2万家小作坊就有5000多小酒坊,小酒坊的产量远远高于全省白酒企业的产量。

9月29日,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17日,陈豪省长签署第205号云南省政府令,《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云南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空白。日前,省食药监局对《办法》的制定、施行进行了详细解读。

依法授权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6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127条又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法律授权,从2015年5月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法委以及省食药监局共同开展大量调研、论证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办法》,并于9月29日在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由陈豪省长签署颁布政府令,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一段时间后,对相关未尽事宜将在省人大酝酿制定的《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中作专章予以明确。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不仅适用《办法》,也同样适用《食品安全法》,凡是《食品安全法》中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均适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办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而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13种情形,均可按《食品安全法》有关罚则进行处罚,最低罚款5万元以上,最高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适用《办法》进行处审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规定对小作坊处3万元以下、食品摊贩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且多数行政处罚均为先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才罚款。

扩大范围消除安全监管死角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外,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其他众多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各地视情况根据需要纳入“具体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中。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办法》将数量众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隐患突出、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小食品店等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态纳入调整范围,尽管《办法》的名称只有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但并不意味着《办法》只调整规范小作坊、食品摊贩两类,实际是将公众关注的小餐饮、小食品店、小熟食店等等业态都纳入了监管范围。此外,由于我省尚有近3000多家学校食堂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重要而特殊,1个学生连着几个家庭,且就餐人数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大。为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规定学校食堂不适用《办法》,必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

《办法》规定对小作坊、食品摊贩分别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质上就是建档立卡,掌握辖区内的基本情况,便于开展有效监督管理。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小作坊的登记管理,乡镇食药监管机构负责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登记、备案均不收费。

明确责任强化守法生产经营

《办法》明确规定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明确小作坊、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签订食品责任书、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销售记录台账、过程废弃物管理、产品检验、不安全或不合格产品召回、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公开等制度,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同时,《办法》强化了风险管理,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办法》明确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食品,以及《食品安全法》第74条规定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必须获得注册许可的特殊食品。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并授权各州市政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增补当地禁止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市场开办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应履行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如实记录、建立档案,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设置信息公示栏等细节要求,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对房屋出租者也要求发现在其出租房内有涉嫌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法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食药监管理部门或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告。

“引摊入市”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办法》的制定施行,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实施统一监管,强化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逐步实现小作坊、食品摊贩在整改中规范发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是商业化、市场化的雏形,长期以来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活跃消费市场、解决城乡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体现地方特色、传承中华民族饮食文化的重要载体。但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普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意识和能力弱,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生产过程可控性差,且数量庞大、遍布城乡、流动性强,呈现出多、小、散、乱、差的特点,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加之长期缺乏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了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各行业都在进行转型升级,消费观念和方式正发生巨变的当下,传统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模式也不能简单粗放地停滞不前。在低层次的市场结构状态下,从业者、消费者的利益都难以得到真正的提高和保障。由于生产经营的附加值较低,不能从根本上带来经济收益的较大提升,反而会助长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人违法违规投机逐利的行为。

《办法》实施后,强化了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服务保障责任和职责部门监管责任,对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地处边疆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脱贫攻坚压力大,还涉及到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保护以及边境食品监管等方面的问题。为了做到安全保障、有效监管,又要维护广大从业者、消费者利益,《办法》也提出“县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即划定摊贩经营区域,“引摊入市”集中经营,引导小作坊、食品摊贩在整改中规范发展,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的同时,也要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虽然“引摊入市”会给经营者、消费者带来一些传统习惯的改变和少量成本增加,但毕竟食品安全是首要的,维护各方面的利益首先要把公众安全作为第一原则,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协调维护各方面利益。

实践探索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办法》出台最大的意义就是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法可依。随着我省《办法》的实施,执法对象的范围、界限更加明晰,监督管理的条件、方向、重点和任务更加清楚,食品安全监管的法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此前,昆明、曲靖、红河等地已经开展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模式的探索,永仁县在全省首先推行了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的先行先试,把县城周边的小作坊集中入市管理,加强管理配套、设施配套和服务配套,这种“小园区”式的管理模式在监管、税收、提升城乡环境整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地的实践探索经验以及《办法》实施后的情况,相关部门将适时地跟踪总结,继续完善补充,并出台系列指导性意见,做好配套完善工作。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办法》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后,将有近一年的社会宣传推广,以及对众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登记、备案准备周期。到明年下半年后,消费者在采购消费时还应该加强意识,留意关注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公开展示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健康证、量化分级评定等,合理进行消费选择,培养健康、理性的消费习惯,从每一个人做起,发挥出社会共治的力量,共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环境的提升。可以肯定的是,《办法》实施以后,将增强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并带来一些经营方式、习惯的改变,让全社会“舌尖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办法》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如何判断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

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来进行判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整个食品生产经营的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等都能达到国家许可标准,产品安全保障较高。如果是小作坊、食品摊贩备案卡,则表明该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达不到国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标准,只是被食药监部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产品安全保障较低。

如果食品生产经营既没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没有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谨慎消费,并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根据许可证和登记证、备案卡区别进行选择,引导合理消费。

哪家餐馆最卫生,用餐最放心

外出就餐时,只需查看餐饮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公示牌”的笑脸符号便能知晓,以合理选择就餐场所,实现理性消费。我省已全面推行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其中:A级(大笑)最安全、B级(微笑)其次、再次C级(平脸)。目前,我省已对19.5万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量化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