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和直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 索引号
- 72730940-4/20261021-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10-21
保山市隆阳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和直补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隆 阳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工作,依据《 国 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 17 号)、《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和直补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搬发 〔2022〕174 号)等规定,结合隆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本区行政区域内,2006 年及以后年度经省政府核定批准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工作实行隆阳区搬迁安置办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直接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第二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政策: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二)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 口的;
(三)扶持对象死亡或经过法律程序被宣告死亡的;
(四)扶持对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的(被判处缓刑除外);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 口“农转城”后,按照《云南省城乡统筹农转城居民权益保障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的规定,移民身份不变,继续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六)对于动态核减周期内,扶持对象出现核减情况的 ,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发放。
第五条 因服刑核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 口,在后期扶持期限内刑满释放的,恢复发放直补资金,但服刑期间停止发放的直补资金不予补发 ,扶持期限不予后延。
第六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进行一次人口动态变化的核查,核查点为每年 12 月 31 日 24 时。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将上年核减情况报市搬迁安置办公室。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核查工作实行移民村、乡镇、隆阳区搬迁安置办联动核查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加快建立移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一)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核查工作。汇总审核各乡、镇(街道)最终核定的移民人口数据,核查结果汇总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上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对移民人口核减的情况报告进行公开公示。
(二)移民乡、镇(街道)。组织本乡、镇(街道)移民村开展并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核查工作。核实移民村核查结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为期不少于 7 天的公示,登记表格经村民小组、村、乡(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搬迁安置办公室。
(三)移民村组。负责逐户逐人核查本村组移民 ,对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进行核减,对有关部门核查后提供的有疑点移民进行进一步核实,最终核查出确需核减的移民。对被核减的移民和现状符合扶持政策的移民公示 5 天后,核查结果报表由村党支部、村委主要负责人签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程序
第九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每年的 12 月,由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核查工作开展时,加强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包括: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工作程序、移民核减原因、移民核减后停发资金使用管理、冒领直补资金的性质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 在乡镇上报移民人口动态管理结束后,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组织人员抽取部分乡镇到移民村组实地进行人口动态变化情况审核,多方查证移民人口死亡、录聘用情况,为直补资金发放及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抽查乡镇不少于总个数的 60%,可多考虑移民较多的乡镇。
第四章 移民人口核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被核减的移民自下一个发放周期停发直补资金。
第十三条 每次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区搬迁安置办公室在政府公开网站上公开公示移民人口核减的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直补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的 1 月 31 日前完成上年度人口动态管理,3月 31 日前完成提前下达的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并将发放情况报保山市搬迁安置办公室。省级弥补指标缺口的直补资金和新增后扶人口直补资金在收到财政转移支付后 30 日内完成一次性发放,年底纳入常规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核减人口的直补资金应转为项目扶持,生产安置人口直补资金与中央或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整合使用,采取措施加快资金执行进度主要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统筹使用核减人口直补资金或生产安置人口资金的项目需报市搬迁安置办审批立项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