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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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483429-4-03_B/2016-1216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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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6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发〔2016〕32号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省、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决策,加快推进全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办发〔2015〕22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发〔2015〕65号)和《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隆政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围绕“主题是发展、主线是升级、主攻是工业、主体是民营”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区位、资源等优势,按照“做强、壮大、提升、发展”的要求,切实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培育、扶持和壮大力度,民营经济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势头,成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2015年,全区民营经济户数达30019户,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达83799人;全区完成民营经济增加值108.27亿元,占全区GDP的52%;上缴税金4.8亿元,占全区财政总收入的25.7%。新常态下加快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加快推进工业经济发展,做大全区经济总量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实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让民营经济成为我区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与金融机构定期协调协商机制,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金融帮扶,防治“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高出3个百分点。区财政安排1300万元作为工业信贷引导资金,运用好担保中心、“助保贷”、“富保贷”等融资平台,支持民营企业解决还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成立云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隆阳分公司,首期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牵头,区工商联配合)
(二)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以银保合作模式推进“三权”质押贷款,探索开展仓单、知识产权、专利许可、应收账款、排污权等担保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各类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新三板上市,扩大企业直接融资,积极争取上级奖励扶持政策。引导中小企业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时便捷融资。(区金融办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配合)
(三)帮助促销降本。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争取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的3亿元扩销促产扶持资金。大力争取省级电子商务专项补助(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全省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以上的给予销售额2%的补助)。区财政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全区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支持、鼓励搭建多层次电子商务发展平台,加强电商人才的培养、引进与培训。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将中小微企业纳入交易市场的发电、用电主体,促进富余电量消纳。认真贯彻落实推荐电价改革各项政策措施,降低企业购电成本。积极帮助矿石、石材、化肥、钢铁、有色、金属硅、蔗糖等产品外运民营企业争取量价互补政策的铁路运价下浮优惠,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四)强化用地保障。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超前谋划,提前介入,加强协调沟通,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项目土地供应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具体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及供地手续办理严格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2〕9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民营企业在用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力争2016年底基本办理完备。属已建设未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补办建设用地农用地征收转用手续,符合供地的,按供地程序给予完善用地手续。属民营企业参与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的,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属非经营性用地,规划用途经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的用地,不改变使用权人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出让方式供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生产性服务业的,供地价格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来确定出让起始价。对关系全区跨越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可积极争取市政府暂缓收缴和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政策。用足用活国家政策,争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增量,在工业用地项目供地过程中,如果项目符合规划,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提供用地。全力保障民营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实行林地及其林木采伐“双审合一”。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的供应及批后监管,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土地闲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以上(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负责)
(五)优化财税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民营企业发展项目、资金的扶持。探索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银政、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重点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使用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减免。民营企业开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举借资金发生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准予依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认真落实各级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配合)
(六)实行社保优惠。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最长时限不超过6个月。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由3%降至2%,具体单位和个人费率按省相关规定执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区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全面下调,一类风险行业缴费比例由1%降至0.5%;二类风险行业缴费比例由2%降至1%;三类风险行业缴费比例由3%降至2%。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民营企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联批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残联配合)
三、鼓励民营经济创业创新
(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2015年10月1日起实现“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探索实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建议注销程序,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体系,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地税局、区国税局配合)
(八)支持创办小微企业。“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准率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简化手续。继续实施“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7万元的,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省、市、区5:3:2的比例承担;创业者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合伙人数每人不超过10万元计算,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贷款支持,并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转企”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方式原则上保持不变。(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联、区妇联、团区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四、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九)大力发展创业创新服务。支持民营企业争取省级财政对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扶持,积极构建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平台,激励引导创新资源向园区聚集。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积极争取市级“众创空间”优惠政策,吸引和激励广大创新创业人员投身创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创新型企业发展。(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配合)
(十)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出台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探索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基金,争取进入国家和省、市项目库并取得支持,推动PPP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水利工程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依规办医办学,积极争取省、市专项资金扶持。(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民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计生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国资公司、区广厦公司、隆城投资公司等部门配合)
(十一)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鼓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实现互利共赢。在电力、资源开发等国有资本相对集中的领域,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协同发展。支持国有企业优先与本地民营企业开展配套协作,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和引资设厂等方式,将相关产品和服务委托民营企业经营,带动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国有大企业工程和产品招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质同价的本地民营企业。(区国资公司牵头,区工商联、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配合)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省、市、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要求,推进技术进步,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10万元,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奖励5万元。积极争取市级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支持民营企业专利技术转化,争取重点新产品奖励资金(对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市场开发经费补助)。积极争取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民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80万、100万、300万元的奖励。(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三)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国家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保山市知名商标,积极争取市级奖励资金。帮助民营企业做好品牌培育创建运营宣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参与国际、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且标准出台执行的企业,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奖励。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荣获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荣获市级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配合)
(十四)加大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熟练劳动工人队伍建设。积极推荐民营企业争取“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在5年培养期内省财政给予每位首席技师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经评审认定引进的人才,按认定等次可获得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被评审为“永昌技能名师”一次性2万元技能扶持经费奖励。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对经批准建立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对经批准建立的市级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设资金补助。保障民营企业的职称申报及评定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切实做到应评尽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登记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局等配合)
(十五)鼓励扩大对外开放合作。建立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服务。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积极引导区内企业争取省出口奖励资金支持。认真贯彻落实《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隆政发〔2015〕91号),区财政安排80万元专项资金,对区内外贸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对当年新注册出口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总量排名前3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区商务局牵头,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五、提升民营经济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建立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继续实施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成员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挂钩企业制度,挂钩单位和领导要定期到企业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帮助生产和销售。实施好区级领导和区直部门挂钩企业制度,落实区级单位挂钩农业龙头企业工作,从各部门选派干部到民营企业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密切单位、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落到实处。(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七)推动简政放权。推动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企业负面清单管理新模式,提高工作透明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收费。认真开展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工作,逐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审批效率。加大“红顶中介”整治力度,依托政府服务中心等机构建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超市”,增加中介机构数量,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区编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保障合法权益。区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受理民营企业暨发展民营经济的投诉事项,并负责调处、移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解决。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和整顿,规范金融机构运营,加大力度打击高利贷、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区金融办、区法制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工商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九)狠抓政策落实。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区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贯彻落实部门意见,并分别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最后一天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民营办,区民营办将全区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政府。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推诿不办的单位进行专门督办,对典型问题全区通报。监察部门要严格治理,对为官不为、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直相关部门配合)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
策措施意见有关内容适用范围的通知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市属驻隆单位。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印发